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2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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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第六行及第七行關於「逾期超過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日者,則更以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之記
載,應更正為「逾期超過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者,則更以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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