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丁○○○
丙○○乙○○戊○○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292號民事裁定,於提供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提存金,並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71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撤銷該院95年度執全字第2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茲因兩造之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亦已依該確定判決為給付,且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取回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71號擔保提存事件內所提存之擔保金,並業據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以97年度聲字第1369號裁定准許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影本1份附卷為證。據此,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已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惠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