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汐止市公所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