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7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叁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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