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0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3樓,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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