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5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毒品、麻醉藥品、公共危險罪等犯罪科刑執行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被告係以徒手方式竊取財物,所竊取之財物係「0」、「2」之銅牌各1個,價值並非鉅額,惟尚未竊取得手;其竊盜之目的係為換取金錢,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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