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A、Phencyclidine成分之黃色圓形錠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6年度毒偵字第6865號被告 黃詩凝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A、Phencyclidine成分之黃色圓形錠一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
(MDA)、苯環利定(Phencyclidine)成分之黃色圓形錠一顆(見卷附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8月16日管檢字第0960008215號鑑定書)確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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