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被告丙○○被告進業家具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丙○○因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簡字第61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楊千儀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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