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454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告 李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45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雯娟
書記官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392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烈稽
法 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