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