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6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更正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內關於「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之記載,顯係誤繕,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一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