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1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減刑如主文所示,併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下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