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竹小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度竹小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蘇綉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