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叁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認有逃亡之事實;且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又所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罪嫌重大,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六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執行羈押,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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