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6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兆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七二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共計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259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40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4年度存字第2177號提存事件提存。嗣經變更提存物,現提供面額10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存單4紙,並以95年度存字第2721號提存在案。
已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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