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菸酒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八十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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