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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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
二、命供擔保案號、提存卷之案號。
三、提存物無法分期更換。如無法一次提供足額之擔保金更換原本提存之3紙定期存單,請先特定其中1紙定存單(請表明欲為更換之定存單號碼),先為變更。代更換完畢後,再為重行聲請。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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