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1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命其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固就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94年度救字第2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年度抗字第485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原告迄今均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