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羅湯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庭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淑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羅湯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庭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