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637號
原   告 沅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4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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