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8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亞奇

選任辯護人郭泓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賴亞奇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姚怡菁

                  法 官孫文玲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