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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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五三號、第一一一五四號),暨送請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海洛因肆包重拾壹點参貳公克與拾柒包重肆拾柒點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安非他命参包重肆佰陸拾肆點零貳公克與拾柒包重壹佰伍拾伍點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又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其數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改造轉輪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玩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土造子彈貳拾貳顆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参年。又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参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参佰元)折算壹日。改造手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霰彈貳拾陸顆,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参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其數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改造槍枝肆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玩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貳拾貳顆、霰彈貳拾陸顆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海洛因肆包重拾壹點参貳公克與拾柒包重肆拾柒點壹貳公克、安非他命参包重肆佰陸拾肆點零貳公克與拾柒包重壹佰伍拾伍點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参年。
事實
一、丁○○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三日確定,現緩刑中。不知悔改,自八十六年八月間與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起又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嗣並另行起意,意圖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將前已購得之海洛因與安非他命各分裝多包,分置於彰化縣○○鎮○○街○○○號住處與彰化縣○○鎮○○街○○○號租住處,俟機欲予販售營利。又自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某不詳日始,在前開住處與租住處,連續未經許可,以如附表二所示自有之工具與材料,改造其自購之玩具手槍與玩具子彈,已製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之轉輪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與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十四顆,另有一支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已車通金屬槍管及轉輪彈倉,但不具擊錘無法擊發子彈,而製造未遂。又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受綽號「阿文」之 呂東南 (已死亡)所託,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二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與不具殺傷力之槍枝九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霰彈二十六顆,分置於前開住處或租住處,並將其中一支改造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藏置於彰化縣○○鎮○○路○段○○○巷內草叢中。
迄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在彰化縣○○鎮○○街○○○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三包,重四六四.0二公克,海洛因四包重一
一.三二公克,不具殺傷力之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分裝袋三大包、研磨鑽頭一盒、研磨沙輪四支、銼刀七支、鐵鉗一支、游標尺一支、方型鐵條五塊等物。續於同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鎮○○街○○○號租住處,為警查扣海洛因十七包共重四七.一二公克、不明成分,非毒物之粉狀物六包,重一一0.三六公克、安非他命十七包重一五五.二四公克(包裝重十
二.二八公克)及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七至三十八與附表三所列之物、制式霰彈二十六顆、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十四顆(其中四顆試射)、未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七顆、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二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不具殺傷力之槍枝九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再於彰化縣○○鎮○○路○段○○○巷內草叢中扣得改造槍枝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其前開住處與租住處為警查獲前揭毒品與槍、彈等物一情,坦承無諱,惟否認有製造槍、彈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部分毒品及槍、彈與部分改造工具是呂東南的,呂東南託伊承租前開彰化縣溪湖鎮租住處予呂東南使用,呂東南在內改造槍彈,伊不知情。另部分毒品是呂東南的小弟 阿志 寄放在伊彰化縣員林鎮住處,寄放時用禮盒裝,伊不知是毒品,後來阿志稱要逃亡,向伊借錢週轉,有告知伊寄放的是毒品,有意半買半送給伊,伊亦只係留供自己施用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警訊及檢察官第一次偵訊時,對於製造扣案之改造金屬轉輪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與皮帶型轉輪手槍二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製造土造子彈之情均自承不諱,且表明其動機係因自己有興趣而自八十七年十二月退伍後開始改造槍枝欣賞等語。嗣雖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翻稱,警訊當時因其久未施用毒品精神不振未詳看筆錄,且警員有兇其如不依警訊言,要借提其出去,其無奈於檢察官第一次偵查時才如此供述,其實改造之槍、彈是呂東南(已死亡)的,伊不知呂東南在改造槍彈云云。惟觀據被告之警訊及偵查筆錄,並非一味自承犯行,尚能娓述扣案物之來源及用途,足見其於警訊及檢察官第一次偵訊時之意識明白,所供屬實,翻稱之語無非事後飾卸之詞,無足採信至明。並扣案改造轉輪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仿smith&wesson廠轉輪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將其金屬槍管及轉輪彈倉車通改造而成,認具殺傷力;皮帶轉輪手槍二支,其中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仿轉輪手槍製造之小型金屬玩具手槍將其金屬槍管及轉輪彈倉車通改造而成,惟不具擊錘無法擊發子彈,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另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仿轉輪手槍製造之小型金屬玩具手槍,槍管內具阻鐵,無法發射子彈,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復扣案子彈二十二顆屬土造子彈,其中十四顆係玩具槍彈殼加裝直徑約六厘米之鋼珠改造而成,試射四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三顆係玩具槍彈殼加裝直徑約六厘米之金屬彈頭改造而成,試射一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五顆係玩具槍彈殼加裝直徑約九厘米之金屬彈頭改造而成,試射二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三顆係玩具槍彈殼加裝直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故綜上,被告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與具殺傷力之子彈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對於受呂東南(已死亡)之託,未經許可寄藏槍、彈一批之事實,於警訊及偵查中亦供承無諱,嗣雖於審理中翻稱,不知呂東南將槍、彈放於彰化縣○○鎮○○街○○○號伊幫呂東南租住之處云云。惟查獲之處係被告使用之房間,平常不用時都鎖著一情,已據偶住於該處之被告前妻 楊敏 勤於警訊中陳明,偵查中亦供述查獲之物屬被告所有等語,足見被告嗣後翻稱之語無足採信。又寄藏之槍枝,其中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者與0000000000者二支,均具殺傷力;其他九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者,均不具殺傷力;另霰彈二十六顆,均係制式口徑12gauge霰彈,彈底標記均為"12fiocchi12italy",認均具殺傷力,有同上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二紙及槍彈測試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故被告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與具殺傷力之子彈之事證明確,犯行可加認定。
(三)被告雖矢口否認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且對於扣案毒品分別供陳係呂東南(已死亡)及呂之小弟綽號 阿志者 所放置,呂東南留者屬遺物,須待其家人清理,阿志所留者,伊係圖供自己施用,並扣案電子秤係供伊秤中藥服用與秤總統石用、磨砵、電動研磨器供研磨藥用,分裝袋是阿志留者云云。惟被告所稱呂東南所留之毒品,係於被告之房間查獲,已據證人丙○○於警訊證述明確,且呂東南係於八十七年十月間於彰化縣受槍擊死亡,其妻甲○○遠住台東,若果有遺物待清,家人自會在彰化縣處理呂之後事期間一併清理,委無須另擇期清理,且延宕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被告為警查獲,逾一年期間仍未清理之情,足見該處之毒品實屬被告所有至明。並綽號阿志者,被告只空言其人,無提出年籍資料供查證,若果有其人,二者交情必不深,再據被告所供,阿志寄放毒品時係以禮盒裝著,益見阿志並不信賴被告,既不信賴被告,且與被告交情不深之狀況下,衡情阿志寧有放置安非他命重四六
四.0二公克於被告處之理,足徵被告此部分所述不足採信,毒品應屬被告所有至明。故綜上,扣案毒品均屬被告所有至灼。復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結果,於彰化縣員林鎮被告住處查獲者,計一大包、二小包結晶,均係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四六四.0二公克,包裝重一六.一四公克,白粉四包均係海洛因,合計淨重一一.三二公克(包裝重三.0八公克);於彰化縣溪湖鎮被告租住處查獲者,白粉十七包(標示為H(+)者)均係海洛因,合計淨重四七.一二公克(包裝重一二.七七公克),白粉六包(標示為H(-)者)未發現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成分,合計淨重一一0.三六公克(包裝重五.五0公克);十七中包結晶均係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一五五.二四公克(包裝重一二.二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三紙在卷可證。徵諸毒品均屬被告所有,且被告亦有施用毒品情事,但卻刻意謊指毒品屬已死亡之呂東南及不知有無其人,綽號阿志者所有,暨毒品大小包裝均有,數目不等,數量頗鉅,且查扣有分裝袋、電子秤等堪供分裝之器具,足明被告係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再依供己施用之毒品自屬精純為上,斷無摻以雜物以劣其性自食之理,益明扣案不明成分之白粉六包,顯係被告欲供摻售毒品圖利所用,被告對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販賣之意圖昭昭明甚。
(四)辯護意旨以,被告國中時習柔道受傷,迄今常服用川頭等中藥,故利用磨砵與電動研磨機研磨中藥。又被告收集貴重之石頭,與人交換,須以電子秤計算。故扣案電子秤、磨砵等物非供分裝、研磨毒品所用者。另扣案槍、彈、毒品為呂東南及其小弟阿志所有,有證人甲○○即呂東南之妻可證,且被告現雖無職業,但曾標得會款六十八萬五千元,足供生活或買受大量毒品施用,公訴人臆指被告無能力買取大量毒品施用或須販賣毒品維生等,顯係臆指,資為被告無前揭之犯行置辯,固非無見。惟證人甲○○所證述,其到過前揭彰化縣溪湖鎮呂東南之住處二次,一次是被告於八十七年九月中旬載其去,當時呂東南、阿志及另一位女人在客廳,而桌上有槍枝、毒品,他們看到其進來,就將桌上的東西丟到桌下。另一次其則沒進去等語,並無法特定所見之物即係本案扣案之物,無足反證扣案毒品、槍、彈非被告所有至明。另扣案電子秤等物,容信被告可用為辯護人所述之用途,但其等器具用途非一,是否被告必不用為分裝、研磨毒品所用,亦有可疑,再被告犯行已經本院認定如上,故辯護意旨尚無足採取。
(五)公訴人雖於起訴書之證據欄處引證人乙○○警訊所供,有向被告買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云云,認被告有長期販售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訊據被告否認有販賣毒品予證人乙○○之行為,且本院訊之證人莊素鳳,亦否認係向被告買毒品,另陳,警訊係受警方脅迫才如此供述云云。
而其所述受迫情形,經訊之該案逮捕乙○○之警員 溫萬億 ,否認有脅迫情事,但坦承當時另查有不明之盜版物,因時間及證據關係,未深入追查等語,然此適足引致乙○○警訊供述是否具任意性而得為證據之疑,辯護人據此指證人乙○○之言無得資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可加採取。況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並無敘及被告此部分之犯情,反僅認定被告為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是徵公訴人亦對此證據非十足憑信,故證人乙○○所供未足採信,無憑認被告有販賣毒品之行為,併此敘明。
(六)併案意旨(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七號)以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經警洽提又查出改造槍、彈一批,認被告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罪嫌,且與前開經提起公訴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爰送請本院一併審理。惟查被告對於併案所查獲之槍、彈自警訊、偵查以迄審理中均堅詞為呂東南所有,並供述當時呂東南藏置該批槍、彈時,係加外物包裏,叫伊不要多問,伊只是懷疑,並不確定真為槍、彈等語。是呂東南縱已死亡,但既無何證據認被告主觀上有將該批槍、彈占為己有之意,客觀上被告復無加以發掘持有支配之態樣,足見該批槍、彈尚非被告所持有至明。再則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堪認被告有改造該批槍、彈之犯行,故綜論之,被告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與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至灼,本院無得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七)扣案物中列有「武士刀」一把(即附表三編號四所列之刀械),經本院送請彰化縣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函一紙在卷可憑,而起訴書對此部分並無論述,容非起訴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綜上,復有扣案如附表一、二之物及現場、扣案物相片數幀在卷可稽,被告所辯未足採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第二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第五項、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第四項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第十二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第四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行為,屬製
造行為之結果行為,不另論罪。一行為同時製造槍、彈,犯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製造槍枝罪論處;製造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槍枝未遂行為,與製造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槍枝行為,基本構成要件同一,時間相近,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論以製造槍枝罪之連續犯,依法加重其刑。又一行為寄藏槍、彈,而犯二罪名,亦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寄藏槍枝罪。公訴人以被告係犯持有制式霰彈罪,顯未採認被告係受呂東南所託持有槍、彈,應從一重論以寄藏槍枝罪,容有誤會。且被告一行為製造槍、彈,子彈原供槍枝所用,遽論為二罪,而未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論以製造槍枝罪,亦有未洽。另公訴人雖無論及被告製造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槍枝未遂部分,惟此與製造槍枝制編號0000000000槍枝之行為具連續犯關係,屬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與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犯意各別,所犯構成要件亦不相同,應分論並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所生危害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並認被告有製造槍、彈,意圖販賣毒品之行為對社會足生鉅大之危害,有矯治之必要,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扣案改造槍枝三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子彈十顆(另四顆已試射)、霰彈二十六顆,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可憑,為違禁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白粉四包重十一.三二公克與十七包重四十七.一二公克,均為海洛因;結晶三包重四六四.0二公克與十七包重一五五.二四公克,均為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在卷可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宣告沒收銷燬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槍枝二支與子彈十二顆(其中七顆有試射)及如附表一、二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雖部分為被告承認,部分為被告否認,但否認之詞不足採,已敘論於上,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所列之物,不供前揭犯罪所用或預備,復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榮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
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②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③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④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①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但合於醫藥或研究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②前項合於醫藥或研究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①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②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③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④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⑤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①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②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③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④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⑤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分裝袋│三大包││├───┼───────┼───────┼───────────────┤│二│電子秤│一個││├───┼───────┼───────┼───────────────┤│三│夾鍊袋│一包││├───┼───────┼───────┼───────────────┤│四│磨砵│一組││├───┼───────┼───────┼───────────────┤│五│研磨機│一台││├───┼───────┼───────┼───────────────┤│六│插管│一支││└───┴───────┴───────┴───────────────┘附表二┌───┬───────┬───────┬───────────────┐│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研磨鑽頭│一盒││├───┼───────┼───────┼───────────────┤│二│研磨砂輪│四支││├───┼───────┼───────┼───────────────┤│三│銼刀│七支││├───┼───────┼───────┼───────────────┤│四│鐵鉗│一支││├───┼───────┼───────┼───────────────┤│五│游標尺│一支││├───┼───────┼───────┼───────────────┤│六│鐵條│五塊││├───┼───────┼───────┼───────────────┤│七│空心金屬管│二條│長約四十公分,直徑約二公分│├───┼───────┼───────┼───────────────┤│八│改造槍枝半成品│一批││├───┼───────┼───────┼───────────────┤│九│鑽床│一台││├───┼───────┼───────┼───────────────┤│十│砂輪機│一台││├───┼───────┼───────┼───────────────┤│十一│馬達│一台││├───┼───────┼───────┼───────────────┤│十二│電鑽│一台││├───┼───────┼───────┼───────────────┤│十三│瓦斯噴燈頭│一支││├───┼───────┼───────┼───────────────┤│十四│固定夾│六個││├───┼───────┼───────┼───────────────┤│十五│銅管│五條││├───┼───────┼───────┼───────────────┤│十六│銅條│三條││├───┼───────┼───────┼───────────────┤│十七│白鐵條│三條││├───┼───────┼───────┼───────────────┤│十八│白鐵管│二條││├───┼───────┼───────┼───────────────┤│十九│彈頭模具│一副││├───┼───────┼───────┼───────────────┤│二十│鉗子│八支││├───┼───────┼───────┼───────────────┤│廿一│萬能鉗│四支││├───┼───────┼───────┼───────────────┤│廿二│起子│九支││├───┼───────┼───────┼───────────────┤│廿三│鋼鋸│二支││├───┼───────┼───────┼───────────────┤│廿四│電動起子│一支││├───┼───────┼───────┼───────────────┤│廿五│子彈半成品│一包││├───┼───────┼───────┼───────────────┤│廿六│底火│一包││├───┼───────┼───────┼───────────────┤│廿七│火藥│一包││├───┼───────┼───────┼───────────────┤│廿八│電動砂輪器│一支││├───┼───────┼───────┼───────────────┤│廿九│鑽芽頭│三支││├───┼───────┼───────┼───────────────┤│三十│車刀│七個││├───┼───────┼───────┼───────────────┤│三十一│銼刀│十六支││├───┼───────┼───────┼───────────────┤│三十二│砂輪│七塊││├───┼───────┼───────┼───────────────┤│三十三│砂布輪│三塊││├───┼───────┼───────┼───────────────┤│三十四│砂輪鑽頭│一包││├───┼───────┼───────┼───────────────┤│三十五│鑽頭│二十五支││├───┼───────┼───────┼───────────────┤│三十六│鋼珠│一包││├───┼───────┼───────┼───────────────┤│三十七│六角板手│七支││├───┼───────┼───────┼───────────────┤│三十八│槍枝零件│一包││└───┴───────┴───────┴───────────────┘附表三: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砧板│一組││├───┼───────┼─────┼─────────────────┤│二│千斤頂│二個││├───┼───────┼─────┼─────────────────┤│三│鎢鋼刀│二支││├───┼───────┼─────┼─────────────────┤│四│刀械│一把│非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五│瓦斯鋼瓶│四十瓶││├───┼───────┼─────┼─────────────────┤│六│塑膠袋│三十個│曾裝過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