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士秩易字第1號
聲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處罰人   陳立唐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士
秩字第29號裁定才處罰緩,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居
留,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並以罰緩新臺幣陸仟萬元與
伍日之期間比例折算」之記載,應更正為「並以罰緩新臺幣陸仟
元與伍日之期間比例折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條規定,並於法院受理違反本法之案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關於罰鍰總額與易以
居留日數比例折算誤載之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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