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彥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李彥宏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87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04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8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428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83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12月3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3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2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