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2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湘庭 (原名 林雅珍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陳報狀所載現金卡之利息已計算至95年5月2日,故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95年5月3日,重覆請求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