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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