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0七號
原告甲○○被告戊○
乙○○丙○○丁○○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