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478號
原   告 誼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樺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萬金蘭王富霖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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