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楊卉宥
張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309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
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9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