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5號債權人 王一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信銀 (即 廖紋廣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廖紋廣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債務人,並請釋明請求之依據(被繼承人廖紋廣所簽本票約定之清償日為民國110年12月31日尚未屆期)。經本院民國108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8年8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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