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又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有送達回執證書、拘票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企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