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5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4年7月2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93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附表:95年度除字第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備考││號││││││├─┼───────┼────────┼───┼───┼────┤│1│穩懋半導體股份│89-ND-0000000-0│1000│1││││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1│││││89-ND-0000000-0│1000│1│││││89-ND-0000000-0│1000│1│││││89-ND-0000000-0│1000│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