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甲○○、 鄧金水 因94年度訴字第22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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