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二)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五О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和傑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及同年三月二十二日為第一次及第二次延長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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