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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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乃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自同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嗣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一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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