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仲瑜 律師
王進佳 律師被上訴人屏東縣警察局設屏東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千五百四十三萬三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三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元,第二審裁判費為五十三萬一千四百九十五元,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一萬一千九百零一元,上訴人於第二審僅繳納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三元,是被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十四萬二千四百二十九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五十一萬三千六百四十二元,茲限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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