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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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受命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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