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更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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