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九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二行第十四字後增「四十四次」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之以拾獲鐵製代幣投入自動販
賣機內詐取財物之事實,(二)錄影帶二卷及檢察官勘驗筆錄,(三)扣案代幣
四十四枚、相片三幀及檢察官勘驗筆錄等在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