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0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袋上註明海洛因0.三公克、淨重0.0五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四六、一一一六、一一六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袋上註明海洛因0.三公克、淨重0.0五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九0)陸(一)字第九0一九00九七號鑑定通知書可稽,為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核相關卷証屬實,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