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105號債權人 鍾東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仁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釋明債務人交付地下錢莊之身分證及本票、借據在債權人手上之原因及與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之關聯性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