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瑪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瑪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405號判決確定,惟未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因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嗣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835、6646號及107年度偵字第5209號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405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確定;惟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因認已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被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銷燬,且業已繫屬於本院,而未宣告沒收銷燬。至被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雖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惟該案亦未就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憑。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0.3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6公克),經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存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透明結晶5包,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查,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共6個,因分別與殘留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分別盛裝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數量│成分│備註│││觀││││├──┼────┼──────┼─────┼────────┤│1│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第一級毒品│①台灣檢驗科技股││││重0.35公克,│海洛因。│份有限公司司濫││││因鑑驗取用0.││用藥物實驗室-││││0076公克)││台北106年11││││││月16日UL/201││││││7/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透明結晶│5包(含袋毛│第二級毒品│①台灣檢驗科技股││││重共8.19公克│甲基安非他│份有限公司司濫││││,因鑑驗取用│命。│用藥物實驗室-││││0.0018公克)││台北106年11││││││月8日UL/2017││││││/A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