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平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6年12月12日延長羈押執行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從而被告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12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林俊寬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