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五號、調偵字第二七八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