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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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臺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偽證罪、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有所誤寫,應更正為如本件上開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