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938號
原   告  李友玲
上列原告與大直美麗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大直美麗華廈管理委
員現任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含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會
議記錄等),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即現任主任委員含記事欄之
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
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 王雅芳 有合法法定代理權,固有臺北市政府函文
為證。惟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1至2年,主任委員、管理負
責人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1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
人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
員、主任委員任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自任期滿日
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4項定有明文。
查依臺北市政府函文所示,王雅芳之任期自民國100年10月21
日起至101年10月20日屆滿,其任期屆滿後並未再選任,是自
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故被告現今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有所不明,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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