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96號
原   告  簡敏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賀保全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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