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95號
原 告 陳惜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王惠恂 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未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