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64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世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多精工密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603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