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登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登川於民國92年5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
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37173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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